房产作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生活资料,对于当事人而言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由于房产价格不断上涨,房产争议也越来越多,离婚案件中也多涉及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和使用。那么,离婚时到底如何处理夫妻共有的房产呢?
1、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经协商对房屋的处理取得一致意见的,如:归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适当价值的补偿,或者归子女所有等。协议有效,按协议处理。
2、 夫妻双方对共同购买的房屋的归属或房产价值无法达成协议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对于房产的归属和使用分具体情形不同,有如下处理方式:
(1)夫妻共有的房产,已经付清购房款,取得所有权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
第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第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第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夫妻共有房产,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