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两地分居,朋友与丈夫一直是分分合合,尽管有了孩子,但感情还是走到了头,丈夫于日前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理由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无感情基础,无和好可能。考虑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不宜离婚,还是极力劝解,但在了解了朋友的详细情况后,也知道劝解不会有效,便开始为她分析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分配三个离婚的关键问题。
最后,朋友反倒询问,法院可以不判离吗,自己还想做最后努力,尽量争取挽回自己的婚姻,为此,专门就法律规定进行了如下解答: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由于“感情确已破裂”在认定上有困难,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第三款还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司法实践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2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下称《意见》),至今对人民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仍然有指导作用,《意见》规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在做了法律分析后,朋友还是要求给个结论,法院到底会不会判决离婚。我认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朋友夫妻的感情都不存在法律规定几种情形,也不属于《意见》规定的情况,仅只是认为彼此的婚姻再维系下去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尽管存在分居的事实,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又系第一次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因此,法院没有判决离婚的理由,不会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