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抚养权的确定,是夫妻诉请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重要原因,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关系关键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父母与孩子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孩子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对于孩子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孩子抚养权的确定,可以分为婚生孩子的抚养与非婚生孩子的抚养两种,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权时,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一、婚生孩子抚养权
(一)离婚后,孩子直接抚养权的归属
1、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优先考虑以下条件,以确保孩子健康成长: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长期随一方生活,改变孩子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
(3)无其他孩子,而另一方有其他孩子的;
(4)孩子随其生活,对孩子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孩子与其共同生活,但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孩子照顾孙孩子或外孙孩子的,可作为孩子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工作性质;
(6)在有利于保护孩子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孩子
(7)工资和收入状况、住房情况、文化水平、照顾陪伴孩子的时间、思想品质、身体健康情况等;
2、哺乳期内(孩子两岁以内)孩子随女方的原则,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孩子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孩子随父方生活,并对孩子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听取孩子意见
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听取孩子的意见再行确定。要注意,这里的“听取孩子意见”并不是完全根据孩子意见进行判决,而是在确保孩子健康成长原则的前提下,听取孩子的意见。
(二)抚养费的支付
1、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孩子,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在20-30%的范围内确定,有多个孩子的,不超过50%的比例;没有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增加
抚养费支付一方有给付能力的,孩子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可以诉请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孩子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3、抚养费给付期间
以给付到18岁为原则,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孩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是指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孩子。
(三)对孩子的探望权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孩子,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四)孩子抚养权的变更
夫妻离婚后,有下列情形,可提出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要求,如协议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1)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
(2)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孩子行为,或其与孩子共同生活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孩子,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非婚生孩子抚养权
(一)非婚生孩子的定义
非婚生孩子是婚生孩子的对称,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孩子,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孩子,已婚男女与人通奸所生的孩子,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孩子。
(二)非婚生孩子抚养权的确定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孩子享有与婚生孩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此外,婚姻法还规定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出生的孩子,父母孩子间的权利义务,不受父母无效婚姻的影响,确认和解除无效婚姻后,有关孩子的归属及抚养费的负担等问题均要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孩子的规定处理。
因此,在处理非婚生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完全可以参照婚生孩子抚养权确定的规定和原则进行,尽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只规定了非婚生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只包含了“抚养费”(司法解释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一部分,存在瑕疵,但从立法精神来看,这与婚生孩子的“抚养费”规定是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非婚生孩子抚养权纠纷时,除了不存在父母离婚的情形外,也与的婚生孩子抚养权的审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