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规定确定了约定财产制的原则。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内容
1、约定的主体是夫妻,夫妻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3、约定的形式。《婚姻法》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
4、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知道对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有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但主张第三人“知道”的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
5、特定情形下的补偿请求权。对于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在离婚时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较多的一方可以要求他方补偿。
(三)约定不明的处理
《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认定“约定不明确”,应根据法定财产制来认定,即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来确认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
(四)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1、概念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其与身份关系有关,首先受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调整;其次,由于属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同样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2、成立和生效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财产分割协议时即成立。但由于该协议系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发给夫妻双方离婚证时条件成就,协议生效。
因此,如果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则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定约束力。
3、效力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主张撤销,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审查,订立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双方必须履行。
二、夫妻间法定财产制
夫妻间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一)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共同财产类型
(1)房产等不动产;
(2)现金、存款;
(3)家具、电器;
(4)股票、基金;
(5)公司、企业股权。
(三)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分割原则。在平分基础上,考虑财产来源、无过错方权益、照顾女方。
2、特定情形下的过错赔偿。一方有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种情形,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