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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文志律师再次作客《东方大律师》电台直播节目案件会诊室

时间:2011-02-17
       2010317日,应《东方大律师》节目的特别邀请和听众的要求,万文志律师再次作客《东方大律师》电台直播节目案件会诊室,与听众及其它嘉宾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互动和交流。

附:服务期赔偿案件解析

 

服务期赔偿案件解析

概要:

先生就职的公司派他出国参加会议,但是在出国前,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此次出国系培训,服务期为三年,如服务不满三年,先生要赔偿公司损失。先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决定离开公司,公司以服务期还差一年为由要求先生赔偿,先生迫于压力签字认可了赔偿,公司在给先生发工资时,直接扣除了4000元。问:先生该怎么办?公司要求先生赔偿是否合法?

具体案情:

先生与某电脑公司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是:2007312008229第二份合同期限是:200831201022820082152008229公司派王先生到该公司奥地利总部参加生产会议,但是在出国前,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此次培训的服务期三年,三年服务期从培训回国后开始起算,并约定先生服务如未满三年要赔偿公司损失。

2010128,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以对王先生进行过专项培训且与王先生约定的服务期限还差一年为由,要求王先生赔偿公司人民8000元,公司人事干部还建议王先生以其家庭困难为由申请只赔偿4000元,王先生提交了申请并签字认可了赔偿。公司本应支付王先生工资、加班费共计约7000元,结果,公司在发放工资、加班费时,公司在直接扣除4000元后发给了王先生约3000元。

先生称,此次出国其实是出差,出国后只是到公司总部工作了15天,公司对自己根本未进行过任何培训;自己签字认可赔偿,是因为新公司要求必须提供离职证明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而原公司要挟说,如果不签字认可赔偿就不给先生提供离职证明,先生怕失业没办法才签字确认的,并不是先生的真实意愿。

问:公司要求先生赔偿是否合法?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所以如果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关于专项培训的协议,公司要求先生赔偿是有法律根据的,而且先生签字认可赔偿的行为对自己很不利。如果先生能证明公司对自己实施了欺诈或者胁迫,从而主张撤销专项培训协议和和对赔偿的认可行为,协议如果被撤销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先生才有可能索回已付的赔偿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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