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双方于2006年4月开始同居,2009年7月结束同居关系。2006年12月,原被告共同投资购买房屋一套,房屋总价近70万元,原告支付首付款27万余元,并办理商业贷款40万元。被告出资首付款7万元,装修出资3万元。同居期间原被告各承担50%的还贷义务。因原被告已解除同居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出资比例分割系争房屋,并主张房屋所有权,由原告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而被告则主张房屋应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案件焦点:原被告双方在系争房产中的出资比例?
律师支招: 海耀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确定案件处理思路为:通过大量调查取证,将双方当事人在各个阶段的出资做详尽的比例说明,使主审法官明确知晓原被告双方对所涉房屋的具体出资情况,以支持原告诉求。
案件结局:原告获得65%的房产份额,远远超出其期望值;同时原告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告对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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