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闸北区居住的一个普通民众,与老婆结婚后生了二个小孩,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这是否是事实婚姻,现要离婚的话,应该如何处理.
答:在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上,确实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的法律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是指未婚男女未经合法登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别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事实状态的类似于婚姻的关系。所以面对现实,我国的法律对于事实婚姻的态度是有限度地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对于事实婚姻采取以下的态度: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在起诉“离婚”时,如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条件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这样的做法是对我国婚姻登记未形成制度,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情况的充分考虑,是符合当时我国的国情的。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也是对于有了《婚姻登记办法》之后,国家对于公民行为的高一层次的要求,但同时也考虑到了制度刚刚形成,在社会中普及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做到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但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对待。这是鉴于《婚姻登记办法》已颁行多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婚姻登记管理已形成完整制度,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进行结婚登记,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现在再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已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但对于这种事实婚姻状态的效力否认仍有一个例外情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一条规定中,法律承认婚外同居关系有一定的法律后果,就是可以使得合法婚姻中的无过失方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在这种重婚问题上承认事实婚姻,是为了贯彻一夫一妻的原则,防止事实重婚对合法的婚姻家庭造成伤害。其目的不再是为了保护事实婚姻了。
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你与你的男友是在1995年认识的,你们同居应该是在1995年以后,也就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所以你们之间的关系已不能算做是事实婚姻关系了。也就是说你们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受法律的保护,你在法律上没有权利要求法律保护你的“婚姻”。所以年轻人在婚姻问题上一定要依法谨慎行事,注意自己的行为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便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