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在婚前未办理财产公证或财产约定,所购买的房屋在结婚时购房款已经付清且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证已办理但购房款婚后继续支付的情况除外),依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该房屋所有权应归一方所有,房屋增值部分应属孳息归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如果房屋虽然已经办理产权证但购房款在婚前并未付清且在婚后继续支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虽然婚前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且婚后是用另一方的公积金偿还该房屋剩余的购房款但该房屋所有权并未实际取得,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故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增值部分及按揭部分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