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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前所形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时间:2010-12-27
诉讼离婚前所形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 二、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不睦期间,为达到协议离婚的目的所达成的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损害赔偿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认定该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否支持?

    答:上述协议订立的目的是双方选择登记离婚而非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彼此的婚姻关系。当夫妻最终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该协议的适用前提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时应当认定该协议不发生效力。但协议中的有关内容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来源和裁判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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