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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关于忠实义务做出的赔偿约定是否有效

时间:201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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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关于忠实义务做出的赔偿约定是否有效
  • 四、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该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否支持?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但夫妻一方以忠实义务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1、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订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处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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