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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条件和程序

时间:2010-06-14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
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
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
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
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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