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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发生争议的处理

时间:2010-04-12
假离婚发生争议的处理
 
 
 
 
 
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
  假离婚有以下特征:
  第一,离婚是夫妻双方共同策划的,是共同欺骗政府的行为,夫妻双方有共同的过错;
  第二,夫妻离异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夫妻关系正常,感情并未破裂;
  第三,夫妻离婚只是为实现其目的的一种借口,离婚的目的有多种多样。
  第四,假离婚具有暂时性,双方在形式上虽然履行了离婚手续,但实质上仍然来往密切,主观上期待的目的达到或条件成熟,随时准备复婚;
  第五,假离婚的结果具有不稳定性。大多数情况下,假离婚的目的实现以后,双方能够按期复婚。但也有一些是弄假成真,一方将双方原定的复婚计划约定抛置一边,不愿复婚或又与别的异性恋爱或结婚。
  双方因假离婚而发生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并会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
对于假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会承认其离婚的效力。因此,对于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的,一般是维持已离婚的事实效力,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已与他人再婚,亦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
因假离婚成真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根据民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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