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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10-03-12
所谓“买断工龄”,指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支付给下岗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国家统计局没有将买断工龄款统计为工资,认为这种费用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类似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故不能将该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另一方对家庭所做的贡献,视为一方财产也不尽合理。就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来讲,他是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有相似之处,均包括劳动或军队工作补偿、失业和再就业保障内容。因此,可参照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处理。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的总额按具体年限分得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在处理买断工龄款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分出年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年限乘以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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