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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房产的买卖问题(北京房产专业律师)

时间:2009-12-07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房屋不得转让。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无权以个人名义转让夫妻共同享有财产权利的房屋。但这也并不表明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一律无效。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如果房屋买受人已被告知或以其他方式得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卖人的配偶并未同意房屋转让的情况,仍然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损害出卖人配偶的利益,则出卖人与买受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恶意串通行为,房屋出卖人的配偶可以依法主张合同无效。如果买受人根本不知道出卖人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且经中介机构介绍支付了全部房价,并已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那么对于买受人来讲应认定为善意取得房屋,则应当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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