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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领证,解除同居彩礼需返还

时间:2009-05-15
     徐某与李某在2008年底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李某因与徐某的父母关系紧张,这样也影响到与徐某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就私自做了流产手术。
      徐某觉得人财两空,彩礼花了一万多,再加上其他的费用就是三四万元,孩子也流产啦,感到非常气愤。于是就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李某也觉得十分的委屈,她已经和徐某结婚,也想好好的过日子,但是徐某和其父母老是欺负自己,无法共同生活,不得不做了流产手术,身心也受到极大的伤害,觉得彩礼不应该返还。
       此案在法官的努力,达成调解,李某一次性给徐某七千元,此案才画上句号。我过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不承认仪式婚。如果不办理结婚证,双方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女方容易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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