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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时间:2009-04-02

 

夫妻共同债务是我国《婚姻法》中的一个巨大陷阱,目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十分严格,当前法律框架下暂时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应对办法。

 

现有规定可以这样理解:

一方婚前债务原则上是个人债务。但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是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

婚后债务原则上是共同债务。只有两种例外情况:1、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2、夫妻约定债务各自承担,且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婚后借债,不论另一方知不知道、愿不愿意,也不论是否用于共同经营、共同生活,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为: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如果不够则用夫妻的个人财产偿还。通过离婚或财产公证来逃避共同债务几乎办不到。

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可以在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后向对方追偿——这样的规定只能说是聊胜于无,毕竟是因为对方没了财产才用自己的财产还债的,估计以后也很难实际追偿到。

 

    利用现有的法律漏洞,有时夫妻一方为了骗取财产故意伪造巨额债务,在离婚的时候引入一个案外的债权人。此时另一方切不可因为自己没见到过那笔钱就掉以轻心,只能在遇到具体的问题后,向专业人士寻求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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