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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尚未建成的房屋如何分割?

时间:2009-03-31
女方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准许。未建成的房屋如何分割成争议焦点——
是环境优美的别墅?还是单位福利没建成的烂尾楼?
按投入的价格分割?还是按市场价评估才公平?
请看法院是如何对待和处理的: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A山庄1号房为女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购买价格为453253元,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产证,男方、女方已支付首期房款100000元,向银行贷款360000元,200210月起男方、女方开始按月向银行支付供楼款,截至20077月已还本金43887.82元,已还利息67806.83元,尚欠本金316112.18元,积欠利息为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A山庄1号房为女方向其单位购买的预售房,目前尚没有领取房产证,法院不宜处理该房屋的所有权。从有利于房屋手续的办理及女方所主张的财产总额考虑,该房屋由女方使用为宜,所欠银行的剩余贷款由女方负担。
男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A山庄1号别墅,建筑面积410平方米,占地面积为800平方米,是环境优美的一线湖景别墅,由建设开发公司开发并公开对外发售,并不是建设职工才可以认购的福利房。该物业前期的投资,是男方向亲戚借来的12万元作首期投入的,但当时出于对妻子的信任关爱,也没多想就登记到了她的名下,后来的按揭供楼款由女方负责。当时该别墅的购买价是45万元,而现在的市场价起码达300万元,相差达255万元之巨。一审判决在处理住宅(购买价20万,现价70万)、商铺(购买价110万,现价170万)时,是以当前的市场价值进行估价,但在处理该别墅时,却以成本价分割给女方,相差255万,判决极其不公。一审时,男方从来没有表示过同意按其购买价453253元进行分割。至于笔录记载,由于当时笔录内容有很多,男方无法看清楚。后来,一审法院再也没有问过这个问题就判决了,这是很不公平的。现在,男方要求按市场价重新进行评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山庄1号别墅的价值认定及财产分割问题。男方提出按照市场价重新评估的请求,本院认为:1、对于A山庄1号别墅的价值,在一审法院庭审时双方已一致同意按其购买价格即453253元计价。男方提出其没有看清楚庭审笔录内容之解释,不足为据。男方当时之表示既为其真实意思,现在二审时反悔而缺乏充分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男方提出本案在处理住宅和商铺时按照市场价认定,但在处理A山庄1号别墅时却以成本价认定价值,从而显失公平的问题,本院认为,对另一房产B估价为720000元、C商铺估价为1700000元,均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一审法院基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按照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的结果认定各项财物的价值,并无显失公平之处。2A山庄1号别墅属于烂尾楼,长期未能建好交付使用,因此也不宜以市场价确定其价值。因此,男方提出按照市场价重新评估A山庄1号别墅价值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一审判决对财产的分配方案,A山庄1号别墅、B房归女方所有、使用,C商铺、存款、帕萨特汽车和玉石玉器归男方所有、使用,总体上男方所分得财产的价值高于女方一方,并不存在对男方不公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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