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廖某与原告廖某某系父女关系。2001年8月2日廖某与胡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随其母胡某生活,廖某每月支付原告抚育费200元。后廖某某随其母到浙江温州定居生活。2007年原告中考成绩距温州市重点高中录取线仅差0.6分,为上重点需交纳巨额择校费,其母无力负担,原告廖某某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至400元并支付择校费人民币40000元。庭审中,被告廖某对增加女儿抚养费不持异议,但认为女儿已考取温州市普通高中,不同意支付择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廖某某现已随其母定居温州,根据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生活教育费200元已明显偏低,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生活教育费人民币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原告已考取温州市普通高中,其欲读重点中学而主张的择校费40000元属被告履行正常抚育教育义务的额外负担,不属法律规定范围,被告有选择接受或拒绝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对此主张明确拒绝,故法院对原告诉求的巨额择校费不予支持。
作者:赵俊山 彭俊 编辑:周瑞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