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男女卿卿我我,恩爱无比,恨不能你是我的一切,我的一切都是你的。可是,一旦恋爱不成,恩断义绝时有人会理智相待,但有人却锱铢必较。日前,海门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庭审中,法官再三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均无效,最后,终因被告无故退庭调解不成。
原告小陈,今年23岁,海门人。2006年春天,小伙子在海门某家纺企业打工时结识了同在一个厂打工17岁的女孩小红。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两人陷入了热恋之中。很快,小陈便将小红带回了家。小陈的父母对小红也很满意。转眼到了农历新年,双方家长一合计决定按当地风俗给小两口举办订婚仪式。小陈父母特地请村书记作为介绍人,并按习俗花了8650元购买黄金项链、手链、戒指,皮箱,羊毛毯,羊毛衫等物品,同时另送彩礼12000元给小红家。殊不知,没过多久,小陈和小红就因性格不合发生了争吵,随着争吵的升级,两人的感情也走到了尽头。眼看两人相处越来越困难,小陈和小红便分了手。分手后,小陈想既然婚结不成了,那么原本为结婚送的订婚礼小红家理应退还,便向小红提出退还彩礼的要求。小红则认为自己也为此付出青春年华,彩礼岂有退还之理?为此,两人再度发生纠纷。争执未果,小陈一纸诉状将小红推上了法庭。小陈诉称,与小红的恋爱关系既已解除,那么要求小红按80%的比例返还彩礼及物品。而小红辩称,与小陈恋爱期间,收受礼金中的现金和金器等是事实。收受彩礼后给过小陈见面钱、压岁钱2000余元,小陈来送彩礼时办酒招待又花了2500元。另与小陈恋爱期间两人同居并流产,所以要求小陈赔偿其的青春损失和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为了缔结婚姻而所送的钱物,属有条件的赠与。现双方的婚约已解除,被告理应将彩礼返还给原告。结合原、被告间发生过同居关系及被告曾流产的事实,酌情认定被告返还部分钱物。因双方是自由恋爱,故被告有关青春损失的主张,于法不符,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法判决小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小陈彩礼人民币10000元。驳回小陈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