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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受伤,离婚获赔经济帮助金

时间:2007-11-05
 
        巩某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留下后遗症,劳动能力受限。在生活中与其妻刘某逐渐产生矛盾,刘某起诉离婚,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巩某与刘某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未对离婚后巩某的困难作出考虑。王勇律师代理巩某上诉,提出巩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获得经济帮助的情形,被法院采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除维持一审判决部分外,判决刘某支付巩某经济帮助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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