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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出资比例处理增值后的房产,对吗?

时间:2014-10-16
   :在打工中我与陈某相识相爱,在他积攒了8万、我积攒了4万元后我们登记结婚。当时我们用两个人的10万元钱买了一套小单元房和过日子必需的家电、家具。共同生活几年后发现两个人在一起并不合适,于是决定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发生分歧,原因是房子已从购买时的8万增值至18万元,而房产证上只写着他一个人的名字。他说房子是他出钱买的,我的钱都买了家电和家具,所以房子应归他,家电等归我。我则认为房屋、家电和家具是二人合伙共同出资买的,属共同财产,应各分一半才对,为此诉至法院。法院最近做出判决:家电、家具二人各分一半;房屋按我3万元减去购家电、家具款的一半后所剩1.5万元、他8万元减去家电、家具款的一半后所剩6.5万元的比例,对现价值18万元的房屋进行分割。请问,法院这么分配有道理吗?

    答:法院的判决有道理。因为你们购买房屋、家电和家具的钱,是你们结婚前各自积攒起来的,应属于你们的婚前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从来信所述情况看,你与陈某没有就你们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所有权做出任何约定,所以结婚时购买房屋、家电和家具的钱,他出的8万还是他的,你出的4万还是你的。也就是说,房产是你们用各自的婚前财产合伙购置的,购置房产时你们二人的出资数额是有多少之分的。既然如此,房产增值后按当时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自然就是理所应当的了。你说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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