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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10年的“老窝”怎么会没有我的份?

时间:2014-10-16

    :我与林某1994年结婚,婚后一直住在他父母留下的三室一厅单元房里。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直疙疙瘩瘩。凑凑合合到了今年8月,林某和我终于都下定了分手的决心。本以为两个人都同意的事情办起来不会太难,没想到一个住房问题又掣了肘。原因是林某一口咬定房子是他个人的,而我则认为这房子有一半该姓我的姓,因为有一个懂法的朋友早就告诉过我,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经过8年以上的共同居住后,就可以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我们住的房子早在结婚前他就有了,这是事实,可我的要求也不是空穴来风呀!我想实在不行就告上法院,我就不信住了近10年的“老窝”会没有我的份! 
       

    你那位“懂法的朋友早就告诉过”你的法律规定,是1993年11月3日颁布的“陈年皇历”,如今已被2001年12 月25日颁布的新的司法解释决取而代之了。而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婚前财产是谁的就永远是谁的。据此可知,既然你和林某居住的三室一厅是林某在与你结婚之前就有了的,那么房产权就毫无疑问属林某个人所有,并不因为你与他一起居住了近10年而变成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明白了这一点,离婚分割财产时你就再不该提出房产要求了——提了也没用,因为于法无据。真要告上法院的话,“住了近10年的‘老窝’”还真就没有你的份!倒不如有话好好说,协商结果在很多时候是比诉讼判决更近人情,因而也更容易让人满意的,你不妨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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