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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务、职称、级别分房产,合法吗?

时间:2014-10-16
  问:我于1994年与范某结婚。单位于1995年分给我一套房60平米的单元房。范某又于2000年分了一套110平米的住房。我们把两套房都按成本价买下来了。前者的房主是我,后者是他。因为一直没有孩子,两个人感情越来越淡,现在打算协议离婚。关于房产问题,我们两个人都同意各人名下的归各人,但在补偿问题上谈崩了。我的意见是把两处房产的平米数加起来再除以2为各人应得数,然后超额者按国家规定的经济住房价格,以货币形式给不足者以补偿。范某说这样不行,因为他是处级干部,90-105平米住房是国家给他的待遇。而我只是个会计师,属中级职称,按国家规定70 平米住房足矣,所以他至多给我10平米的补偿。我被他搅得稀里糊涂,闹不清是他对还是我对,或者我们两个人的主张都有合理合法之处呢?
            

  答:你的问题答案很明确:你提出的房产分割方案是有法可依因而是可行的。范某的意见则只能是“意见”,说说而已。如果他硬要坚持这样做的话,肯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特别指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这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使用、支配权利方面的平等,也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占有权利上的平等。无论什么人,无论他在社会上有多高的地位多大的职衔,当面对配偶时他也只能有一种身份一个角色——或者是丈夫或者是妻子。夫妻之间是没有什么“处长”不“处长”的,处理共同财产时只能遵循平等原则,这一点是毫不含糊的——当然,如果夫妻间另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不过那是“约定优先”的原则在起作用,可以另当别论了。
  给你提出的房产分割方案再补充一点:当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房屋的新旧问题也是应该予以考虑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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