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的问题答案很明确:你提出的房产分割方案是有法可依因而是可行的。范某的意见则只能是“意见”,说说而已。如果他硬要坚持这样做的话,肯定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特别指出,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是平等的。这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既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使用、支配权利方面的平等,也规定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占有权利上的平等。无论什么人,无论他在社会上有多高的地位多大的职衔,当面对配偶时他也只能有一种身份一个角色——或者是丈夫或者是妻子。夫妻之间是没有什么“处长”不“处长”的,处理共同财产时只能遵循平等原则,这一点是毫不含糊的——当然,如果夫妻间另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不过那是“约定优先”的原则在起作用,可以另当别论了。
给你提出的房产分割方案再补充一点:当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房屋的新旧问题也是应该予以考虑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