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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产权房改房,离婚时如何折价?

时间:2014-10-16

  :我和前夫离婚时,关于共同财产半产权房改房的分割,一审法院是这样判决的:“原、被告购买房改房由原告居住使用,原告给付被告折款人民币6千元。”这6千元,是按我们占49.87%的产权比例,以标准价格计算总额,然后由两个人均分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我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要求房屋以市场价折款,结果被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仍然不服,又向一审法院提出同样要求,申请再审,结果是法院“不予立案”。但我还是不服,请问我的要求有什么不对的地方?我能否就此问题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分得部分产权房的一方,按其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这种分割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审法院判给你6千元的房屋折价款,是有法可依的;你就此问题的上诉被驳回,也就是可以理解的事情了。
  当然,“可以理解”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商榷。实事求是地讲,“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的半产权房分割法,确实存在着一个欠公正的问题,即该房一旦进入市场,其价格必然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那么,夫妻离婚时取得标准价的一半补偿的一方,比起拥有较高市场价值的房屋的另一方来,很明显地是吃亏了。这样一来,在财产权和财产处分权方面的夫妻平等,就很难体现出来了。
  所以,夫妻双方离婚时,最好按该房产的实际市场价值来分割,而不宜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你的要求没有什么不对的地方,你可以就此问题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不过,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法院在审理时,肯定会考虑到产权共有人的意见。如果共有人不支持你,法院也没办法。如果你决意向高院进行申诉的话,事先不可不想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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