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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补贴该不该分割?

时间:2014-10-16

  我1993年参加工作,1996年10月结婚,2002年11月开始把离婚摆上了议事日程。在我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单位每月从我工资中扣除80元住房基金,说是个人扣多少国家将补给个人多少,也就是说我每月会有160元的住房基金存储在银行里,连续几年扣下来,算算数目还真不算太小。这笔钱明明白白是国家补给我的,应该属于我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对方无权要求进行分割,对吗?再说妻子也有这笔钱,只不过她比我参加工作晚,每月扣的基金也比我少,累计起来没有我多就是了。既然各人有各人的,自然就更用不着分割了。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你的说法不对。
  发放住房补助金是国家在房改过程中出台的一项政策,目的是通过补助帮助个人积累购买住房的款额。正如你所说,单位每月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量的钱,国家再补助数额相等的钱,两笔加在一起,由单位统一存入国家银行,待职工购置房产时一并支取。由于补助金额是根据被补助人的工龄和工资基数以及其他条件综合计算出来的,所以不同的人得到的补助金额是不一样的。
  由于这项补贴金是补助职工购房之用,又有二分之一是直接从工资中扣出,所以将其视为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应该说是比较合理的。既然如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你们就各自的住房补助金归属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若没约定的话,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助金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依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而你们结婚前,你应得到的个人住房补助金属于你个人财产,依法应归你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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