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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该为前夫的担保债务负责吗?

时间:2014-10-16
 

  
  
我和胡某曾是夫妻,张某是胡某的同学。两年前,张某为购买客车从事客运,向银行贷款10万元,我丈夫胡某作为保证人,并未与我协商便在贷款协议书上签了名。张某从事客运期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客车全部报废,贷款到期后亦无力偿还。最近,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贷款本息,还将我和胡某均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然而,此时我已与胡某离婚,这种情况下我还该为前夫胡某的担保债务负责吗?

  答: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个人债务则由负债者个人负责偿还。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的生活需要或为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及生产经营所需而负担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②购置家庭生活用品,修缮房屋以及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③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④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⑤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房屋等财务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务贷款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⑥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你前夫为其同学贷款购车提供担保,因未经你同意,故属其个人行为而非你们夫妻的共同行为,因这一行为而导致的债务,显然也不在前述范围之内。所以不能成为 “共同债务”,而只能是你前夫的个人“债务”,理应由你前夫个人负责偿还。

来源:《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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