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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后反悔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时间:2014-10-16

问:

  我丈夫蔡某是搞服装生意的。他从商10年来,总的趋势是赚的钱越多,心离我越远。从2004年春节开始,他多次提出离婚。开始我以为他是说着玩,后来知道他是当真的。我明白留住了人也留不住心,干脆由他去吧。但为了保证刚满7岁的女儿和我今后的生活,我提出把我们的现住楼房及掌握在我手中的20万元存款都归我和孩子。他当即同意,并立刻同我签订了书面协议一式两份。可是几天之后,他反悔了,说现住房不能归我。问他当时为什么同意,回答是因为急于甩掉包袱解除痛苦而一时激动所致。过后他冷静了,说宁肯困在“维持会”里度日如年也不能不要房子。他让我把协议书交出来销毁,说即使我不交他也不怕,反正“房屋没交付、没过户、没转移”等等。我不想再听他说什么,只想通过诉讼尽快结束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并以协议书为据争取得到存款和房屋。但我心里又没有底,万一他把反悔理由搬上法庭,法庭还能支持我的要求吗?
  

答:

  无论你丈夫蔡某在反悔之后说什么,都不能改变他与你签订的协议是出于双方自愿这个事实。只要他拿不出证据证明存在相关的欺诈和胁迫等情况,协议内容就应当确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本身也因之而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蔡某的想法的确有点儿天真了,什么“因为急于甩掉包袱”,什么“为解除痛苦而一时激动”,什么“房屋没交付、没过户、没转移”等等,这些动机和事实,都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他同你所签协议的认可与支持。
  《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则规定: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可知,蔡某要想反悔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来源:《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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