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对非法同居而要求“离婚”的处理

时间:2014-10-16
对非法同居行为应作出如下处理:

法商一﹑离婚后双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后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法商二﹑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经查证确属非法同居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法商三﹑解除非法同居时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分割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及双方过错程度妥善处理

法商四﹑解除非法同居对在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有条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同意

法商五﹑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按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法商六﹑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法商七﹑解除非法同居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适当予以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法商八﹑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财产的可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法商九﹑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