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张先生来电:
我是1998年结的婚,后来发现妻子有精神病,去过几家医院都未治愈,现在靠吃药稳定病情。因妻子的病严重影响了我的休息和正常的工作,我想离婚,在离婚后我会安排并照顾好她的生活。但她是精神病人,我是不是不可以离婚?
李律师回复: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当然也包含了离婚自由。除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特殊时期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几种情形和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外,并没有禁止离婚的相关规定。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具备该条所规定的情形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因此,一方患有精神病并非限制或禁止离婚的情形。在诉讼中,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也可以委托1至2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法院可以在配偶之外的其他监护人中指定诉讼中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