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 高西宁 |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经平等、自愿、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婚前各自的财产,婚后可以共同使用,但归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2000元,为双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属各自所有,不属共同财产。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财产清单:(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作者: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 高西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