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关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如果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明显不利的,可以变更抚养关系。但应当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4)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5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