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19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3]19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
本解释自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