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物权法》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转摘)

时间:2010-02-03
《物权法》所涉及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中规定的用益物权制度,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特别重要的。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农村家庭成员离婚时可否将其承包的土地份额分割出来。《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全体家庭成员均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这种承包经营权,它所对应的具体土地在实物形态上是不分割的。但是,在遇到家庭成员离婚的时候,就会出现如何分割原共同承包的土地以实现家庭成员的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户农村家庭有三代人,五个家庭成员共同承包了十亩土地。当儿子与儿媳离婚后,儿媳要求把她承包土地的份额分割出来单独经营,但是遭到了她丈夫和公婆的反对。在这种冲突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儿媳通过当地的妇联组织向当地的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提出行政调处的要求。该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认为:每个农户的家庭成员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是:当其承包的土地被征收的时候,土地补偿款是否应当给没有家庭成员平均分配?某些地方曾发生过这样的纠纷:一些出嫁的妇女在结婚之前和父母共同承包了农村的土地,当这部分土地被征服征收以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拒绝发给出嫁的妇女。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款和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而获得相应补偿。目前,广东省已经颁布实施了相关的地方法规,其中对于出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遇到土地被国家征收时如何给与补偿问题做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本身与《物权法》的相关的规则也是一致的。
  关于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至一百五十五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当代中国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由特别法专门予以规定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只能是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死亡以后,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在该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能否由其在城市中生活的继承人继承?我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由其生活在城市中的继承人加以继承;同理,继承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生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之后,该继承人便同时享有了该房屋所赖以存在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建议,在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应当增加下列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死亡以后,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该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的所有权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