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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的适用

时间:2009-06-02
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分配原则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法律活动。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姻亲、血缘(含拟制)等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继承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法定  在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法定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之外,还有孙子女、外孙子女、出生时是活体的遗腹子等。” 

    在遗产继承出现下列情况时,适用法定继承:  
    一、 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又没有合法遗嘱的情况下;  
    二、 遗嘱的继承人、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失去效力的情况下;
    三、 遗嘱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
    四、 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 
    五、 遗嘱的受赠人表示放弃赠与的情况下; 
    六、 遗嘱的受赠人丧失受赠权的情况下; 
    七、 遗嘱不合法或因故而全部有效的情况下;
    八、 遗嘱部分无效情况下无效部分的遗产;
    九、 未涉及遗产处理的遗嘱,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
    十、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赠人不履行遗嘱中的合法义务,被人民法院决定取消继承或受赠权的情况下;
    十一、遗嘱中为胎儿保留的特定遗产份额,出生时是死胎,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适用法定继承。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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