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复杂的遗产继承案。法院判决分割一栋房产时作价98万元,而执行过程中该房产只拍卖了56.6万元,被告还得按判决时的“98万”分割,被告人对此很疑惑。
母亲激愤杀夫被判入狱
据当事人刘小莲介绍,她出生在一个命运多舛的家庭,从小肢体残疾。她母亲是父亲的第四任妻子,父母亲结婚后,父亲就把与第三任妻子所生的女儿小平抱到了家里,与她和弟弟小义一起生活。父亲是建筑工地包工头,收入颇丰,姐弟三人和母亲在生活上还算富裕,可父亲只要醉酒就打母亲,母亲时常被打得遍体鳞伤。2003年7月31日晚,父亲酒后在方正县方正镇的家中对母亲又是一顿拳打脚踢,次日凌晨2时许,愤怒的母亲用铁管向熟睡的父亲头部猛击数下,父亲顿时血流如注。母亲清醒后立即跑到邻居家,请求帮忙将父亲送到医院,但抢救无效,父亲于次日死亡。
当年12月22日,市中院判定其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死亡费、医疗费和丧葬费共计5万余元。小莲母不服,上诉。省高院认为,小莲母因不堪被害人对其打骂,将被害人杀死的行为属激愤杀人,且有婚生子女和邻居证实被害人经常对其打骂,被害人有严重过错,且小莲母在案发后有抢救、自首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2004年6月11日,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小莲母有期徒刑5年,赔偿小莲姑姑人民币800元。
同父异母姐弟争夺遗产
刘父去世不久,声称是刘父另一个女儿的小凤联合小平将小莲母、小莲和小义告上了法庭,要求享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小凤在起诉书中写道,她是刘父第二任妻子所生女,有小莲姑姑、邻居和村委会主任等人作证。她提出,刘父在生前同小莲母共有一个三层门市楼房,该房产价值200多万元,其中一半属于刘父个人财产,现刘父已死亡,该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小莲母因是犯罪嫌疑人,已丧失了遗产继承权的资格,刘父的遗产应由她、小平和被告小莲、小义四人平均分配。另外,刘父生前购置了价值5万元钱的健身器材,现由小莲和小义姐弟俩占有,请求依法公断。
小莲与弟弟小义辩称:小凤与小平声称该房产价值200万元没有证据,小莲是残疾人,小义是未成年人,两人没有生活来源,继承遗产时都应给予照顾。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父生前与小莲母共建的三层门市楼及购买价值5万元的健身器材系夫妻的合法财产,该财产总共价值103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财产未作特别约定,故刘父名下的财产依法有小莲母的一半,即51.5万元归小莲母,余下51.5万元作为遗产由原告小凤、小平,被告小莲、小义四姐弟分割。2004年11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刘父遗产51.5万元,原告小凤、小平和被告小莲各分得11.5万,被告小义分得17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三被告给付原告各11.5万元,争议房屋归三被告小莲母、小莲和小义共有;刘父生前购买的健身器材归被告小莲所有。
小凤与小平对中院判决不服,为此向省高院提请上诉。2005年7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维持原判。
遗产房执行拍卖四次流拍低价卖出
由于小莲母女三人无钱分给小凤与小平,故小凤与小平向市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市中院将此案移交宾县法院执行。2006年5月10日,宾县法院将刘家三层门市楼查封,并委托黑龙江省天鹅拍卖公司对其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参考价为98万元(这正是法院判决时的作价),拍卖结果是流拍;同年9月12日、10月10日和11月8日,该拍卖公司又先后进行了三次拍卖,参考价也一降再降,但结果都是流拍。2007年4月19日第五次拍卖时,拍卖公司以56.6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拍卖给了案外人朱某。同年8月29日,宾县人民法院下发了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小莲母、小莲及小义共有的门市楼房的查封;该门市楼房产权归买受人朱某所有。
原本价值百万元的房产,才被拍卖了几乎一半的价格,而作为被告方还要继续执行原判决结果,给付两个同父异母的姐姐23万元遗产,这个结果让小莲和小义无法接受。小莲了解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第19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60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小莲认为,拍卖公司先后连续五次拍卖该房产,没有通知被申请人、没有经过变卖程序、没有征询执行申请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的方式、没有在第四次流拍的情况下将该财产退还异议申请人,显然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拟委托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些行为直接侵犯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在,方正镇政府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价为146万元。小莲认为由于执法部门的违法拍卖,致使申请执行人蒙受了巨大损失。
近日,小莲和小义已将该问题反映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4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宾县法院执行局办案人陈某。陈某讲,市中院近日到该院重新进行调卷审查,该院在办案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正等待上级法院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