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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广大用人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时间:2011-11-07
 尊敬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并主要领导: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用工主体的严格责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用工主体范围扩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甚至个体工商户用工等之前法律没有纳入的主体均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二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无合同不用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工主体的强制性责任,即使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签订合同,用工主体也只能选择不用工;三是办理社会保险的强制责任。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不仅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多年后给劳动者造成不能领取或少领取养老金、不能报销医疗费等损失该用人单位均需进行赔偿。
由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对无劳动合同用工者,司法实践中一律裁判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劳动合同率签订率逐年提高,来自全国人大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0%,大型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云南省在2010年农民工合同签订率达82%的基础上,今年提出3月1日到6月15日继续在全省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春暖行动”,继续推进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由于对社会保险办理和缴纳的认识存在分歧,一段时间甚至出现人民法院关于补办社会保险的判决无法实际履行和执行的情况。为此,云南省各级法院曾于2010年统一了审判尺度——不再判决补办社会保险。但是,2010年9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随着《社会保险法》实施,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社会保险还将承担行政责任:单位应缴费数额1—3倍的处罚,负责人500—3000元的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用人成本尤其是社会保险费用支出以及赔偿的大幅增加。因此,上述四方解释与法律的实施,用人单位面临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后的又一困境。
为了让各用人单位对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审判实际进行深入了解,我们将自己办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编辑,以“典型案例速递”的形式发送各友好单位,以期对各友好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有所助益。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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