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云南中医学院劳动争议案
云南中医学院中药系于1988年开办“云南中医学院名医专家门诊部”,后更名为“云南中医学院中医门诊部”,2003年与“云南中医学院门诊部”合并组建为今天“云南中医学院门诊部”。门诊部开办之初,因为某某系云南中医学院中药系某老师家属,门诊考虑对家属进行照顾,便安排某某在门诊部做收费员工作。
2007年,门诊部根据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因某某年龄偏大,要求其放弃主张权利再行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某某前后四次以门诊部、中医学院为用工主体主张权利,结果均不满意。
2011年6月21日,昆明呈贡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门诊部为云南中医学院下属教学实习以及科研机构,其举办、管理及收益者均为云南中医学院,某某的用人责任应当由云南中医学院承担;某某2006年达到法律规定的50周岁,本应依法领取养老金,但云南中医学院未予办理养老劳保险,应当按照2006年云南省平均养老金的水平赔偿某某。为此判决云南中医学院某某损失22万余元养老金损失。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损失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发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该判决是对事实的准确认定,是对“司法解释(三)”的正确适用,判决保留了劳动者实际产生医疗费后向用人单位继续主张的权利。该案件是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云南省首例社会保险损失赔偿判决,对我省今后该类型的案件的处理具有标志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