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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婚假产假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时间:2011-08-21

四川省关于婚假产假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川劳险[1993]95号)

 

泸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规定的请示》收悉研究,现答复如下,请按此执行。

    一、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执行。

 

 四川省劳动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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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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