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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1-06-08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人员范围
    
(一)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它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参保人员)。
     (二)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
     (三)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未参保人员)。
     (四)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阿退休年龄,1995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以下简称中断缴费人员)。
    
二、超龄参保人员参保办法
    
(一)缴费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个人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1231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原则上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缴费基数。
     “超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二)待遇计发办法
     “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云政发〔2006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01231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统一采纳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201111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采纳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
     “超龄参保人员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1;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4
     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项参数统一为56个月,每超过1周岁,基本养老金增加20元。
     “超龄参保人员有国家和省级政策认可的连续工龄的,其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所依据的政策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超龄参保人员的其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参保经办管辖及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标准
     “超龄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
     “超龄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及年龄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认定,审核认定以个人档案和有关原始资料为依据,审核认定标准与正常参保人员一致。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保要求
    
本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四、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费办法
     “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一)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1995930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5101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账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应年度分摊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选择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选择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0.6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办法的执行时间自下发之日起至20111231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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