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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缴费基数与审计

时间:2011-05-22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与审计
[来信原文] 一年一度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又要进行了,本人认为市劳动局要改变以往的一个做法:就是一方面同意各单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人均收入的60%作为缴费基数,一方面又派审计门部到各单位去审计,这真是瞎折腾。建议市劳动局作出规定:任何单位最低的缴费基数定为上年度全省职工人均的月收入额,可以高但不可以低于这个底线,这样,一方面切实维护了职工的权益,一方面减少了不必要的审计工作。同时,五个险种使用同一个缴费基数,一次办理,五险即保。
写信人:关注
写信时间: 2009-02-25 14:42:24
 
来信回复
市长信箱: 我局于2009年2月26日收到市长信箱来信(编号060号),反映 “关于社保缴费基数与审计”事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开展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是我市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之一,是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的,是促进社会保险征缴的重要举措,它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基金支撑能力,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原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下发的《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因此缴费基数的确定为: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 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市区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区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市区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费标准进行申报,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企业)单位部分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缴费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部分缴费基数。 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只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的单位以市区上年度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故我局不能将单位最低的缴费基数定为上年度全省职工人均的月收入额。 二、关于审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问题 针对一些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缴费基数,给职工的待遇享受带来的不利因素,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负责组织每年一度的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工作,重点检查各用人单位是否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无少报、漏报工资总额而造成少缴或漏缴社保基金等情况。审计方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就地审计。 仅2006年至2008年,我局通过对362家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追回参保单位因少报、漏报工资总额而少缴、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1754万元,其中养老保险费616万元、医疗保险费594万元、失业保险费375万元、生育保险费75万元、工伤保险费93万元。审计收回的漏交金额都转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通过开展社会保险费专项审计工作,向用人单位宣传了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提高了用人单位的参保意识,规范了单位的缴费行为,促进了社保基金按时足额征缴到位,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参保权益,得到了单位的理解和单位职工的拥护。 我局欢迎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对我们的工作实施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强化工作措施,继续推进五险合一的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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