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支票盖章不尽责 单位被银行罚款后雇员要根据责任大小分担损失
雇员盖章不尽责 银行罚款要赔偿
人民法院报讯 在上海市一家科技公司担任商务助理的朱媛小姐,受公司委托临时兼任出纳。她在开具支票时,未启用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印鉴章,仍是用原先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最终该支票被银行认定“签发与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该科技公司被银行罚款11029.30元。为此,公司认为属雇员朱媛工作上过失,遂申请劳动仲裁,朱媛被裁令赔偿公司50%的经济损失5514.65元。朱媛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不赔偿裁决的款项。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朱媛仍需赔偿公司30%的经济损失3308.79元。
在2009年3月底至2010年7月底,朱媛在该科技公司任商务助理。2010年4月底,因公司原负责开具支票的出纳离职,朱媛暂时兼任了出纳一职。当时约定朱媛若外出办事可乘出租车,车费由公司报销。同年5月14日,朱媛受公司指令向北京某业务单位开具一张支票,时间为
法庭上,科技公司辩称被银行处以罚款,完全是朱媛失职所致。
审理中,朱媛表示自己无财务知识,得知支票误差后,也向领导作过汇报,还提供证人佐证。但公司则说弥补支票印鉴章,不需要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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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身为科技公司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的朱媛,在接受了要求她到银行负责补盖印鉴章的指令,虽然该指令并非来自于她的直接上级,但身为员工有义务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为公司弥补损失。就本案而言,朱媛应采取行为赶赴银行,若采取了该行动之后仍无法挽回损失,即可免除她的责任。而朱媛却以时间不够,委托他人未成功为由,没有采取前述行动。庭审中,虽然朱媛还表示也向经理汇报等,但无证据予以佐证;而去银行补盖印鉴章行为,不需要财务知识。法院认定朱媛未能及时采取行动,对公司遭受处罚有一定过错。
法院还认为,印鉴章误盖的差错,是公司提早开具日期延后的票据所致,而该票据的实际出票日期和兑现支付出票日期,恰恰发生在公司新旧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更换的当口,对此,公司在发生新旧法定代表人印鉴章更换时,应该及时安排相应的预案和补救措施,而正是公司未能充分预计更换印鉴章所产生的风险,应该承担公司被罚款的主要责任;而朱媛在事发当日未能及时按照指令采取措施,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