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0日,马某应聘至某公司,担任某公司昆明办事处讲师工作岗位,起初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2月份补签了2005年1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就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至今,且某公司一直以来均未为马某购买社会保险,导致马某2007年生育小孩所产生的医疗费都得自己负担,马某多次督促公司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补办相关社会保险,但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相推诿,且连马某2008年1月、2月的工资都拒绝发放,为此马某于2008年2月25日向云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该委于3月3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马某提出要求与公司协商处理,但公司未给予明确答复,无奈马某只得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办社会保险等诉请。 目前,双方经过协商,某公司答应给予马某合理的经济补偿,承诺为她购买2005年1月20号以来的社会保险,并愿意跟她续签2008年的劳动合同。 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承认,之前在对待马某的事情上存在着失误:“马某的事情主要可能还是由于当地的一些工作人员,他的一些工作经验不足,还有处理问题可能疏忽了,还有一个主要的原因还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公司表示,目前已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将来一定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来对待员工,避免类似侵权事情再次发生。对于这个结果,马某比较满意,并已经撤诉。 马某:“按照咱们《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全部解决掉了,我觉得这个结果我是相当满意的。具体要求也没有什么了,跟公司还是继续签合同。” 马某代理人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郭忠认为:像马某这样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普遍性,纠纷的圆满解决,也给那些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此案系《劳动合同法》的所确定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规则的实践运用,充分再现了普通劳动者运用新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法律意识,也为部分恶意规避法律,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该案的受理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强有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