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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性权利”的代理

时间:2011-03-01

    2006年初,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在楚雄州南华县实施“中国移动村村通”工程时,公司采取就地招工的方式进行施工,当地许多农民工都进入了施工队伍。孔某在同村李某的召集下加入了打工队伍,专门负责爬杆架电缆。2月12日,孔某在架电缆时,从近3米高的南华县境内徐—大线82号电线杆上跌落下来,在场工友及时将孔某送往医院抢救,经住院治疗,孔某虽保住了命,但自腰椎水平线以下各种感觉丧失,完全性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要陪护,性生活功能完全丧失。8月,经依法鉴定,孔某构成一级伤残、终身瘫痪。
    孔某一直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由于他的瘫痪,家里经济极度困难,不得已将雇主告上法庭。加上法律知识缺乏,孔某的妻子来到云南省妇联求助,云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孔家的实际情况,指派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车配良、郭忠两位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一、确定思路
    接受指派后,车配良、郭忠律师深入了解案情,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了诉讼思路:
    1、发律师函给云南移动通信公司,把事件经过和孔某目前的情况以及可能的维权方式告知该公司。该公司随即回函确认,工程确实属于该公司的,但已通过合法途径承包给了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并向我们提供了相关材料。到此,被告主体得以确认
    2、考虑到万余元的诉讼费当事人根本无法承受,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开具证明,向楚雄中院提交诉讼费减免申请,楚雄中院经审核同意缓交。
    3、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等级等问题进行鉴定,确定索赔金额52.7万余元(包含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孔某还要住院手术治疗,费用难以评估,所以暂时不主张后期治疗费。
    4、在医疗和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孔某丧失性能力的情况下,两律师经过研究认为:我国法律认可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法律和道德都将决定其妻子今后将陷入漫长的、不完整的夫妻生活,使她的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伤害,尽管法律没有单独就“性利益”的保护进行明确,但结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孔某的其妻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事有法律依据的。为此,两律师同时代理其妻子要求被告支付其妻子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法庭审理
    在诉讼思路确定以后,根据管辖原则以及存在追加被告的可能,两律师选择向楚雄中院提起诉讼。2006年10月,法院第一次开庭,在庭审中,被告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欲证明自己已将工程承包给第三人李某某,李某某又将工程承包给了方某某,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发生安全事故自己概不负责,自己不应当对本案承担责任;被告还向法庭出具了孔某自己书写的一份情况说明材料,证明孔某是在没有人安排的情况下私自上杆拉线,而且没有按要求拴上安全带造成受伤的结果,存在重大过失,应当责任自负。
    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作为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人,雇员受损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所谓的免责条款式无效的;针对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的问题,我们认为,该情况说明是受害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写的,因为作为一个有着正常智力的成年人,私自上杆拉线的说法不可能成立,没有按要求拴上安全带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应当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在审理中,李某某、方某某还当庭承认被告所主张的多次转包的情况。法庭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被告坚持不承担任何责任,无法调解。
    2007年3月,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李某某、方某某为被告,并于4月再次开庭审理,就案件事实部分争议不大,但几被告坚持认为,孔某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的发生,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一审判决和影响
    2007年7月20日,经楚雄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被告国通公司作为该项工程的总承包人,明知接受分包业务的李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未经工程发包方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故国通公司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在分包到工程后,又安排孔某到小工头方某处务工,作为大、小雇主的李某和方某在此事故中都应承担责任。为此作出如下判决:
    (一)财产损失部分。孔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93662.92元,由国通公司承担60%即176197.76元,由李某某承担20%,方某某承担10%,其余10%的损失由孔成才自行承担;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二人共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根据孔某的伤残等级以及其丧失性生活能力,致妻子遭受损害的实际,结合被告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万元。”法院判决由云南国通公司赔偿13334元,由李泽文赔偿4444元,由方华林赔偿2222元。
    尽管判决支持的数额不是太高,当由于判决确定了孔某的妻子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进行赔偿。省内媒体以“云南省首例讨要‘性福权’的官司”进行宣传报道,引起了省内外媒体的高度关注,在百度输入“云南 性权利”字样,可以搜索到24400篇文章。
    四、决定上诉
由于法院判决支持的数额过低,而且责任承担方式为按份责任,不能有效地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在经过认真研究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我们决定继续为二原告员工法律帮助,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正在申请免交诉讼费。申请得到批准后,案件即开始进入二审。
    五、二审结案
2007年9月27日,孔某夫妇人损案二审在云南省高院民一庭开庭审理,法庭围绕孔家提出的“赔偿数额过低、三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进行,法庭在庭审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但由于三被上诉人不能在当天支付赔偿款,孔家不同意调解,法院将另行宣判。2007年11月14日,孔某夫妇人损案在云南省高院民一庭主持下成功调解,孔某夫妇在一审的基础上做出3000元的让步,三被告按一身确定的份额承担责任,同时,国通公司对其他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于2007年11月24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于2007年12月14日前支付。至此,轰轰烈烈的我省首例“性权利”案划上记号。      
    六、留下的思考
    作为律师一名职业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主张大部分得到法院支持,也使法官开创了法律适用的先河,应当是高兴和满足的。但我们,作为律师,却真的无法高兴、不能满足。
    (一)不该有的拖延
     一个普通的人损案件,从起诉到判决,单一审就经历了近一年的时间,从身体致残到拿到赔偿花了两年多的时间,当事人和代理人花费了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在这个过程中也多次被误解甚至有时与办案法官的沟通也存在问题,但无论怎么说,两年多以来,案件结束了,主张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并成为影响法制进程的一个标志性案例,作为代理律师,我们甚感欣慰。
    (二)贫困的家庭
    在本案的代理中,我们对这个家庭给予过多的关注:年迈的父母、三个孩子,重担全部压在了妻子一个人的身上,不幸的家庭还要面对更多的不幸。
    (三)后续事务
    由于南华县医院二次手术中未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本人认为二次手术失败是造成自己瘫痪的原因,案件结束后,孔某又将医院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调解,医院补偿孔某12万余元。孔某回家休养,案件真正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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