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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首例“性权利”官司获赔两万元

时间:2011-03-01

    2006年初,云南国通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通公司”)在楚雄州南华县实施“村村通”电信工程时,公司采取就地招工的方式进行施工,当地许多农民工都进入了施工队伍。去年2月,孔先生加入了打工队伍,专门负责爬杆架电缆。同年2月12日,孔先生在架电缆时,不幸从近4米高的电线杆上跌落下来,当场昏迷不醒。在场的其他工友及时将孔先生送往医院抢救,他才捡回了一条命,但落下了终身残疾。经医院诊断:孔先生自腰椎水平线以下各种感觉丧失,完全性双下肢截瘫,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终身需要陪护,性生活功能完全丧失。去年8月,经鉴定,孔先生的伤情构成一级伤残。孔先生瘫痪后,整个家就垮了。大儿子11岁正上小学,还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年仅6岁,孔先生一直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由于他的瘫痪,家里经济极度困难,不得已将雇主告上法庭。其妻子以侵犯了她的“性权利”为由,要求对方赔偿元精神抚慰金。
    这起“性权利”官司在楚雄中院立案后,孔先生的妻子来到云南省妇联求助。云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孔家的实际情况,指派经验丰富的车配良、郭忠两位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打这场新型官司。
    楚雄中院审理认为:被告国通公司作为该项工程的总承包人,明知接受分包业务的李某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在未经工程发包方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某,故国通公司应当与雇主共同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在分包到工程后,又安排孔先生到小工头方某处务工,作为大、小雇主的李某和方某在此事故中都应承担责任。据此,楚雄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国通公司、李某、方某共同赔偿两原告29.3万余元,其余10%的损失2.9万余元由孔先生自行承担;此外,根据孔先生的伤残等级以及其丧失性生活能力,导致他妻子遭受精神损害的实际,结合被告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3被告还要为孔先生的妻子“性权利”受损“埋单”,赔偿孔先生夫妇两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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