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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获赔72万余元

时间:2011-03-01

       何某于2001年6月开始受雇于大理某工程公司,2004年12月6日在施工中头部受伤住院,2007 年2月2日出院。经鉴定,何某构成一级伤残,车配良律师和同事郭忠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当事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积极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
       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日前作出判决,车配良和郭忠律师提出的索赔请求中,除8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考虑本地经济实际只支持5000元外,其他项目基本都得到支持。含出院后的护理费293080元,后期治疗费47000元,残疾用具费11656元等项费用。事故给何某造成的损失合计720660.6元。被告除已经支付了的27万余元外尚需支付443916.89元。
       尽管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这样的结果是比较满意的。在法庭上我们着重指出:我国每年有几亿普通劳动者为国家的建设奉献着自己的力量,加之我国建筑领域中工程的层层转包以及我国劳动制度的缺陷,导致许多出卖自身劳动力的普通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得不到合理医疗与赔偿,产生了一幕幕悲剧的发生,而本案中作为农民工的何照奎即为不幸中的一例,其高额的索赔也无法挽回其本应得到的幸福人生,现何照奎之伤害已成既定事实并无法回转,我们恳望人民法院能依法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以维护弱势者何照奎之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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