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f1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剂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资令期限其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筹地区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遗书
(样式)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机构名称)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