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和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都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使用范围是: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慢性病、特残疾病和因病住院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适当补充个人帐户基金的费用。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和管理,在参加补充保险企业内统筹使用。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建立职工互助保险或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节余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办法、个人享受待遇和支付比例等具体政策由统筹地区依据上述原则制定。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都应本着自愿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用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使用范围是: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慢性病、特残疾病和因病住院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医疗照顾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适当补充个人帐户基金的费用。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和管理,在参加补充保险企业内统筹使用。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建立职工互助保险或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医疗需求。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节余可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办法、个人享受待遇和支付比例等具体政策由统筹地区依据上述原则制定。
第九条 各地、州、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