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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时间:2011-02-19
 根据2008年10月17日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对《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原则,下列4类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中小型企业退休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
      (三)在本市就读的异地户籍学生;
      (四)失地农民;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财政补助
      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以下政府补助:
      (一)非本市学生补助标准
      不分户籍,按本市学生标准享受同等各级财政补助待遇。即:每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中央:40元,省:30元,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
      (二)省内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补助标准
      每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40元,省:50元,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70元。
      以上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比例为:市与五华区按6:4比例承担,市与其它县(市)区按5:5承担。
      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 由办证所在地县(市)区承担相应财政补助
      (三)其它非本市户籍人员可自愿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负。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每人每年分别缴纳120元和260元。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降低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下调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下调为300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患“门诊大病”的人员,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911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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