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在政府主导下,按照政府补助和个人(家庭)缴费相结合、待遇水平和筹资标准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非从业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多少医疗保险费?
目前,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120元,其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60元。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由政府补助,参保居民个人只缴纳其中较少部份的医疗保险费,特殊人群不缴费。
(一)昆明市户籍的参保居民缴费标准
1.成年人中的普通城镇居民:个人缴纳70元,各级财政补助190元;
2.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和少年儿童,个人缴纳 10元,各级财政补助110元;
3.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二)非昆明市户籍的参保居民缴费标准如下:
1.在园幼儿和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20元。
2.在昆明市上学的在校学生个人缴纳10元。
2.云南省户籍成年人个人缴纳70元,其它非从业人员,个人缴纳260元。
四、城镇居民到哪里办理参保登记?
1.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学校、幼儿园统一办理或由个人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
2.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
五、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应提供哪些资料?
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核定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下列人员还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资料:
1.重度残疾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对象,提供《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4.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
六、城镇居民如何缴纳医保费并领取社会保障卡?
1.普通城镇居民,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登记后,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审核后出具参保缴费通知书,参保人员持参保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凭银行出具的缴费回执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站)领取社会保障卡。
2.不缴费的特殊人群(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到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登记、审核,并凭参保确认通知书领取社会保障卡。
3.在校学生、在园幼儿,由学校和幼儿园统一到属地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统一到银行缴纳医疗保险费,统一到属地医保中心领取社会保障卡并向学生、幼儿发放。
4.参保人当月缴纳本年医疗保险费次月享受待遇,当年预缴次年医疗保险费次年享受待遇。
七、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享有哪些医保待遇?
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享受因病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抢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一个自然年度内,患者住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5万元。
3.享有“门诊大病”待遇的,所对应“大病”的门诊医疗费可按住院费用结算,且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 3万元。
八、哪些患者可申报“门诊大病”待遇,如何申办?
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患者,可到属地(县区)医保中心申办“门诊大病”就诊证。
患者申办“门诊大病”就诊证时,需提供三级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和《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审批表》及近两年内与所申办病种相关的住院、检查、治疗资料,报属地(县区)医保中心进行审核认定。
九、参保居民住院的起付线是多少?
1.参保居民患病住院,享受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的级别确定,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0元、300元、980元。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符合支付范围的部份,即可按比例享受统筹基金待遇。
2.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到30%(即一级30元、二级90元、三级294元),第三次以上住院没有起付线,直接享受统筹基金待遇。
3.特殊群体(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等),起付标准减半。
4.“门诊大病”门诊医疗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一次住院费用结算,起付标准统一为720元。“门诊大病”的起付标准与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确定,不实行减半,不与住院的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十、参保患者住院个人负担比例是多少?
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比例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有关。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个人负担的比例分别为25%、40%、50%。
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满2年后,在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降低到20%、35%、45%。
十一、哪些医疗费用可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内的医疗费用,都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范围。
十二、参保城镇居民如何就医?
1.持卡就医。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门诊大病”待遇的患者持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门诊大病”就诊证,到开通“门诊大病”的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实行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参保居民就医时应首先在首诊医疗机构就诊(急诊抢救除外),因病情需要转入转诊医疗机构的,由定点首诊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方可转入转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回定点首诊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未按定点首诊和双向转诊要求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急诊抢救和经审批的转外就诊除外)。
3.转外就医需有转院证明并报属地医保中心备案审查。参保人确因病情需要转昆明地区以外医疗机构或昆明地区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定点转诊医疗机构的转外就诊证明,并经所属医疗保险机构同意,出院后6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
4.急诊抢救要备案。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入住昆明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或昆明地区内的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在住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到所属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出院后在6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住院凭证资料,到所属医保中心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三、参保居民住院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个人自付部份和统筹基金支付部份。出院结算时,个人只需向医院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统筹基金应支付的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
2.“门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与住院费用的结算方式相同,即:个人只需向医院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统筹基金应支付的由医院与医保中心结算。
3.急诊抢救、转外就医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患者现金垫付,出院后按规定到所属(县区)医保中心报销。
十四、哪些情况下,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
(6)参保缴费前发生的医疗费;
(7)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