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问题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关于如何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基本医疗费的问题
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应在扣除下列三项费用后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费;
2、须先由个人负担一定比例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器官购置等费用;
3、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和重特病医疗统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不含自费、个人先负担费用、起付标准)的最高限额为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重特病医疗统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限额为0-15万元。
四、关于如何执行起付标准的问题
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下述规定执行:(一)在二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二)在县(市)城区所在地的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8%降为6%;(三)在县(市)区城区所在地以外的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由8%降为5%;(四)需转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足8%的需补足8%的标准。
参保人在一个统筹年度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的30%执行。
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住院的,不再支付起付标准。
五、关于参保人一次住院跨年度出院的,其医疗费如何结算问题
参保人一次住院跨年度出院的,其住院医疗费以出院时间为结算时间。
六、关于“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优先缴足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缴费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
用人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其它原因终止时,应缴纳提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有两项:
1、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平均工资×10%×退休人数×10年计算
2、重特病医疗统筹费。按上年度昆明城区职工平均工资×0.6%×人数×10年计算
七、关于参保职工在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其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的问题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其住院医疗费在结算时按批准退休的下一个月起分段计算。
八、关于参保人在医保启动前住院,启动后才出院的,其住院医疗费如何结算的问题
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结算,即参保前的医疗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参保后的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九、关于置换安装国产(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器官购置费用如何结算的问题
为了便于结算,参保人置换安装国产(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的器官购置费,统一由个人先分别自付10%、20%,剩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十、关于缓刑期间安排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是否参保的问题
单位职工因触犯刑律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按有关政策安排在原单位工作的,也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发放生活费低于昆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60%为缴费基数,高于60%的,按其实发生活费为缴费基数。
十一、关于重特病如何结算的问题
为便于结算,重特病中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自付比例统一按10%执行。
十二、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管理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填发全省统一的资格证书;定点服务标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落款。